(2016)浙0723民初335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浙江武义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卢和平、浙江美凡工贸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武义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卢和平,浙江美凡工贸有限公司,浙江顺尔工贸有限公司,施荣火,周胜刚,施丽英,金红伟,李玲巧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3民初3353号原告:浙江武义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义县城解放中街四号地块商办大楼。法定代表人:周春燕,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高翔,系该行员工。被告:卢和平。被告:浙江美凡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经济开发区温州工业城(浙江美名实业有限公司内第1幢厂房)。法定代表人:卢和平。被告:浙江顺尔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江东镇十八里村。法定代表人:李玲巧。被告:施荣火。被告:周胜刚。被告:施丽英。被告:金红伟。被告:李玲巧。原告浙江武义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卢和平、浙江美凡工贸有限公司、浙江顺尔工贸有限公司、施荣火、周胜刚、施丽英、金红伟、李玲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立案后,于2016年9月14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及缴费通知书,但原告浙江武义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又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武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林翠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