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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21民初62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吕某甲与吕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甲,吕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021民初620号原告:吕某甲。被告:吕某乙。原告吕某甲与被告吕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原告吕某甲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吕某甲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吕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海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徐云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