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5执713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广州硅能照明有限公司与佛山市欧能德照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硅能照明有限公司,佛山市欧能德照明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713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广州硅能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组织机构代码:560203455。法定代表人:夏雪松。被执行人:佛山市欧能德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组织机构代码:092965925。法定代表人:周彩霞。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州硅能照明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欧能德照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5民初20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佛山市欧能德照明有限公司应支付货款659368.3元及相应利息予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284.65元,财产保全费3904.65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广州硅能照明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3845.52元,该款已退予申请执行人。其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因和解协议履行期较长,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案经执行,申请执行人已执行得款13845.52元。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因和解协议履行期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5执713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 伟执行员 吴颖诗执行员 颜 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