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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30执9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桐柏县农村合作信用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柯柯、吴环环、吴怀敏、郑文山 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桐柏县农村合作信用社,吴柯柯,吴环环,吴怀敏,郑文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30执95号申请执行人桐柏县农村合作信用社法定代表人李彩霞位于桐柏县城关镇文化路东段被执行人吴柯柯,男,1980年10月4日生,汉族,住桐柏县平氏镇城关镇爱民路***号。被执行人吴环环,女,1978年3月4日生,汉族,住桐柏县城关镇淮南新村。被执行人吴怀敏,男,1963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桐柏县平氏镇城关镇胜利巷*号。被执行人郑文山,男,1959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桐柏县城关镇新艺巷**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桐民二金初字第0006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吴柯柯、吴环环、吴怀敏、郑文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人款项共计10万元,现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桐柏县农村合作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吴柯柯、吴环环、吴怀敏、郑文山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员 付 冬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靳向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