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02民初276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杜炳文与山东德建集团有限公司、季景岗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炳文,山东德建集团有限公司,季景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2民初2763号原告:杜炳文。委托代理人:宋晓光,山东德衡(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贞鹏,山东德衡(德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山东德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八东路东城国际大厦。法定代表人:靳海洋,董事长。被告:季景岗。本院在审理原告杜炳文诉被告山东德建集团有限公司、季景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炳文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二被告银行存款22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山东德建集团有限公司、季景岗银行存款22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蔡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