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6执261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明忠与漆钜超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明忠,漆钜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6执2614号申请执行人:张明忠,男,汉族,1971年9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执行人:漆钜超,男,汉族,1969年10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申请执行人张明忠与被执行人漆钜超劳务纠纷一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渝0116民初19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漆钜超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明忠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逾期,被执行人漆钜超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漆钜超无可供执行财产。我院依法于2016年9月8日向申请执行人张明忠发出举证通知书、听证通知书。要求张明忠于2016年9月19日前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张明忠无故未向我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也未参加听证会。至今被执行人漆钜超尚欠申请执行人案款6.7万元及迟延履行金。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漆钜超确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无继续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渝0116执2614号案件本次执行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以随时持本裁定书、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再洪执行员 何 翔执行员 胡江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思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