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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民初1065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与王腾磊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王腾磊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1065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三星大道41号,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谢文,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徐文辉,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腾磊,男,198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城南镇东辽村60号,公民身份号码:331081198610191433。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与被告王腾磊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已履行了还款义务,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潘勤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张明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