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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刑更1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丁冰抢劫罪减刑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丁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刑更1161号罪犯丁冰,男,24岁(1992年7月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大专文化,现在北京市良乡监狱服刑。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4日作出(2012)延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丁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以(2014)一中刑减字第142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5年6月25日以(2015)一中刑减字第189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北京市良乡监狱于2016年9月8日提出对罪犯丁冰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良乡监狱认为,罪犯丁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5年12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北京市良乡监狱根据丁冰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丁冰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丁冰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良乡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丁冰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丁冰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的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丁冰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1年5月13日起至2020年8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庆斌审 判 员  刘宇红代理审判员  黄晓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秦梦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