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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02执34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邱广来与孟华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广来,孟华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02执340号申请执行人邱广来。被执行人孟华维。申请执行人邱广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孟华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5)泰海民初字第25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孟华维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邱广来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20666.67元,合计220666.67元、诉讼费2283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作出如下查控措施:2016年3月2日,本院通过江苏省人民法院“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2016年3月1日,本院向泰州市房产管理部门和车辆管理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房产和车辆。2016年9月22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双方确认被执行人孟华维在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16)苏1202执340、341号案件中共计需偿还申请执行人邱广来290000元,此款由被执行人孟华维在2016年10月1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邱广来170000元,余款120000元在2017年5月30日前付清;二、若有一期未能按期给付,则申请执行人有权按照原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孟华维之前给付申请执行人邱广来的款项视为对邱广来的补偿,不得抵充执行款项;三、执行费6479元,由被执行人孟华维承担。以上财产查控情况,本院已经于2016年9月22日书面告知了申请人,申请人认可法院在本案中已经穷尽执行查控措施。申请执行人认为自己已经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和解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查控结果表示认可,认为法院已经穷尽执行措施,同时认为自己已经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即将本案纳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从纳入之日起3年内,本院将对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投资(股权)、股票等财产定期自动搜索,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随即自动恢复执行程序。本院主动搜索3年,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本院将不再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此后,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应向本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被执行人下落或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等材料。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泰海民初字第25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惠群审判员  姜 琴审判员  许 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