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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03刑初17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李振珲李某某、顾志杰顾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振珲李某某,顾志杰顾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703刑初170号公诉机关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振珲李某某(曾用名李振涛),男,198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中专毕业,无业,出生地、户籍地同住址新乡市。因涉嫌故意伤害,2016年2月2日经新乡市公安局南桥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于2016年2月18日被北京铁路公安局石家庄公安处保定东站民警抓获并临时羁押,于2016年3月25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南桥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6年4月29日经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南桥分局执行逮捕。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6年7月29日经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次日被新乡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6年8月26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新乡市公安局铁西分局社区警务大队执行取保候审。被告人顾志杰顾某某,男,198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中专毕业,无业,出生地、户籍地同现住址新乡市。因涉嫌故意伤害,2015年3月5日经新乡市公安局南桥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于2015年3月7日被怀化铁路公安处民警抓获并临时羁押,于2015年3月24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南桥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5年4月22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南桥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6年4月22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南桥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6年6月29日经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由新乡市公安局南桥分局执行监视居住。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6年8月26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卫北分局社区警务大队执行取保候审。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以卫滨检公诉刑诉(2016)第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振珲李某某、顾志杰顾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荔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振珲李某某、顾志杰顾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振珲李某某系李振波双胞胎弟弟,被告人顾志杰顾某某系李振珲李某某朋友。2014年9月24日22时许,在新乡市南环路绿地迪亚上郡小区北门口,李振波(另案处理)与刘某因汽车挡大门问题发生争执引起打架,打架中李振波将刘某及劝架的王某2打伤。随后在民警到现场进行处理时,李振波又打电话先后叫来被告人顾志杰顾某某、李振珲李某某和李军亮(另案处理)、武小明(另案处理)四人。被告人李振珲李某某等4人赶至现场后伙同李振波不顾在场民警的劝阻对王某2、王某3等人实施殴打,致被害人王某2双侧眼眶内侧壁及右侧眼眶下壁骨折,被害人王某3左侧第8-11肋骨骨折。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王某2所受损伤属轻伤一级,被害人王某3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2016年2月18日被告人李振珲李某某被北京铁路公安局石家庄公安处保定东站民警抓获。2015年3月7日被告人顾志杰顾某某被怀化铁路公安处民警抓获。2016年7月25日,被告人李振珲李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王某3、王某2共计180000元整,已取得二被害人谅解。2015年4月7日,被告人顾志杰顾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王某3、王某2共计50000元整,已取得二被害人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振珲李某某、顾志杰顾某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二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振珲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被告人顾志杰顾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振珲李某某系李振波双胞胎弟弟,被告人顾志杰顾某某系李振珲李某某朋友。2014年9月24日22时许,在新乡市南环路绿地迪亚上郡小区北门口,李振波(另案处理)与刘某因汽车挡大门问题发生争执引起打架,打架中李振波将刘某及劝架的王某2打伤。随后在民警到现场进行处理时,李振波又打电话先后叫来被告人顾志杰顾某某、李振珲李某某和李军亮(另案处理)、武小明(另案处理)四人。被告人李振珲李某某等4人赶至现场后伙同李振波不顾在场民警的劝阻对王某2、王某3等人实施殴打,致被害人王某2双侧眼眶内侧壁及右侧眼眶下壁骨折,被害人王某3左侧第8-11肋骨骨折。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王某2所受损伤属轻伤一级,被害人王某3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2016年2月18日被告人李振珲李某某被北京铁路公安局石家庄公安处保定东站民警抓获。2015年3月7日被告人顾志杰顾某某被怀化铁路公安处民警抓获。2016年7月25日,被告人李振珲李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王某3、王某2共计180000元整,已取得二被害人谅解。2015年4月7日,被告人顾志杰顾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王某3、王某2共计50000元整,已取得二被害人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1)被告人照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证明:被告人李振珲李某某、顾志杰顾某某的基本情况,犯罪时已成年,无前科。(2)出警情况说明,抓获、到案经过、出所证明证明:2014年9月24日22时许民警到达现场后李振波伙同李振珲李某某等人对受害人进行殴打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顾志杰顾某某通过刑拘上网追逃于2015年3月7日被怀化铁路公安处民警抓获并临时羁押,于2015年3月24日押解回新乡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振珲李某某经刑拘上网追逃于2016年2月18日被北京铁路公安局石家庄公安处保定东站民警抓获并临时羁押,于2016年3月25日押解回新乡市看守所。(3)和解协议书、谅解书证明:2015年4月7日被告人顾志杰顾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王某3、王某2共计50000元整,二被害人已谅解顾志杰顾某某;2016年7月25日,被告人李振珲李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王某3、王某2共计180000元整,二被害人已谅解李振珲李某某、李振波、武小明、李军亮。2.证人证言(1)证人薛某的证言证明:刘某的妻子。2014年9月24日晚刘某回家后说自己在小区门口被人打了,后又出门,她也跟着下去,到小区北门口,看到刘某的朋友在训斥保安,后她上楼去给刘某拿手机,到小区门口时,听到一个年轻人在骂刘某,并对着手机说来几个人,打架了。她上去和那个年轻人理论,那个年轻人忽然冲上去打刘某的朋友,把他打倒在地,并用拳头和脚对着其头和身体乱打。她和刘某去拉架,那个男子打了她,刘某就去打那个男子,刘某的朋友也打了那个男子,后被人拉开。刘某的朋友走到院里,那个男子又冲上去把他打倒在地,用路障向其头上乱打。并用脚向其头上乱踢。她和刘某把那个男子拉开,她打了110和120,警察来了。警察在询问时,打人的男子叫了5、6个人,其中一个戴眼镜的男子和另一名男子对着躺在地上的刘某的朋友的头和身体拳打脚踢,警察赶快上去拉架,对方的人把警察也打了。(2)证人刘某依法所做的证言证明:2014年9月24日晚,他和王某2等人喝完酒后,回到绿地小区北门后,因为李振波说他堵着门了,与李振波发生口角,下车后被李振波殴打,左眼被打肿,后被拉开。王某2来小区找他,发现他挨打了,就带着他去小区的北门问保安怎么回事。这时打他的男子又出来了,和他开始骂,那个男的和王某2吵起来,吵了几句就开始和王某2打起来,拳打脚踢把王某2打倒在地,他和他妻子上前拦这个男子,这个男子骂他妻子还打他妻子,他就和这个男子厮打起来,把那个男子摔倒在地,后他就没有再打,那个男子起来后,和王某2又开始撕扯,被人拉开,后来,这个男子突然再次冲过来,将王某2打倒,对其拳打脚踢,用脚朝其头上踢,他上前拦住那个男子,王某2已经站不起来了,很快警察来了,这个男的朋友也过来5、6个人,他们很快就冲向王某2,围着王某2开始拳打脚踢,有个戴眼镜的也在其中用脚乱踹。这时王某2的熟人过来栏架,那个男子的朋友就围着王某2的熟人开始拳打脚踢,警察冲过来拦架,那个男子不停的骂警察,还用拳头打了拉架的警察头部,他们挣脱警察往小区外面跑,跑了几个,他跟着警察去了公安机关。他没有做医学鉴定,不要求追究李振波等人的任何法律责任。(3)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明:王某2的弟弟。2014年9月24日晚23时许,他在新乡市绿地小区本门附近散步,看到警察在那里,他走到跟前,看到有一男子躺在地上,警察正在和几个人说事,忽然来几个人,对躺在地上的男子头上和身上乱打、乱踢,他赶快去拉架。这时他发现躺在地上的是他哥哥王某2。这时警察已经冲上来把打人的人拉开了。打人的人中还有人打了警察好几拳头。后来120来了把王某2拉走了。(4)证人姜某的证言证明:他是绿地花园小区保安。2014年9月24日晚23时许,他在绿地小区北门岗值班,李振波与刘某在绿地小区门口因为车挡路的问题发生纠纷。后来他就下班走了。(5)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绿地花园小区门岗。2014年9月24日晚李振波与刘某发生冲突,看到刘某的朋友躺在地上,他报警了,民警到达现场后有一群人互相打,他站的远,具体情况不知道。3.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王某2的笔录材料证明:2014年9月24日晚21时许,因为刘某是喝了酒回家,他不放心,去找刘某。在刘某所居住的南环绿地小区北门,看到刘某及其妻子正在与另一对男女吵架,他向保安询问情况,这时一个男子打刘某的妻子,他去拉架。这个男子扭身向他左面部打了一拳,他向院内跑,这男子追他到小区档杆里,又向他头上乱打,他被打晕了,倒在地上不能动,一会儿,又有四五个人冲上来打他,有一个戴眼镜的男子用脚向他脸上狠踢,他又被打晕了。(2)被害人王某3的笔录材料证明:2014年9月25日0时许,他路过绿地花园门口,看到北门口围了很多人,并且正有一辆警车过来,他去看怎么回事,到跟前,看到王某2在门口的地上躺着,口鼻处都有血。他就问怎么回事,警察也在了解情况,过了一会儿,来了辆车,车上下来几个人,一个男的下车后不停的问谁打俺弟们了,走到躺在地上的王某2身前,抬脚就踹,踹了几脚后,他就去阻拦,这个男的开始打他,还有两个人或者三个人也围过来打他,对他拳打脚踢,从门口一直打到旁边的绿化带前面,将他打的坐倒在地,随后,几个人便跑了。有人打了120,他和王某2一起去了医院。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李振珲李某某所作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4年9月24日晚22时许,被告人李振珲李某某接到他哥李振波女朋友的电话,李振波在绿地花园被人打了,他和李振波通了电话,李振波让他过去,李振珲李某某给其朋友顾志杰顾某某打电话,接上顾志杰顾某某,一起到了绿地花园北门口。到达现场后,看到有民警,看到李振波在地上坐着,和李振波说了几句话后,李振波突然站起来,冲向门口另一边地上躺着的一名男子,顾志杰顾某某和一名个子不高,胖胖的男子也跟着冲向那名躺着的男子,他们三个围着踢打那名男子,辩解称自己上去拉架,有人打到了他,就和对方一名男子打了起来,将那名男子从门口打到旁边的绿化带,将那人打倒在地后,试图离开现场,一名警察过来拉着他不让走,李振波过来打了警察一拳,他借机挣脱走了。后来在保定车站被抓获。(2)被告人顾志杰顾某某所作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4年9月24日晚22时许,顾志杰顾某某接到李振珲李某某的电话称其哥哥李振波在绿地花园北门口被人打了,让他过去看看。他同意了。李振珲李某某开车接住他,二人一起到了绿地花园北门口,他看到李振波坐在大门附近的地上,旁边站着两个人,旁边还有警车和警察,他和李振波说了几句话后,李振波突然站起来冲向旁边地上躺着的那名男子,他和武小明也跟了过去,他们三个人开着围着踢打那名男子,他朝那名男子头上踢了一脚,这时一名个子不高,眼睛肿着的男子拦住不让他打,还有一个人来拉架,李军亮和李振珲李某某就围着拉架那个人打,他挣脱眼肿的男子后,没走几步,那个眼肿的男子再次拦住他,他们发生了厮打,后来分开。他看到一个警察试图拦住要离开的李振珲李某某,被李振波拉住并打了一巴掌或者一拳,他和警察一起到了公安机关。(3)同案犯李振波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4年9月24日,他和朋友喝酒后回家,在绿地北门,因为一辆奥迪汽车挡住路,与该车司机发生口角,继而互相拉扯了几下随后分开,他去办事,办事回来,在小区北门口,看到有五、六个男的,其中有和他发生冲突的司机。到门口后,他把司机拉到旁边说话,并给武小明打了电话,让武小明过来。称一个男的过来就开始打他,将他打倒,他就和这个男的打了起来。还打了一个穿白色衣服的男的左眼部,将他打倒,称自己被他们打倒在地上,被自己打倒的男子也起来了,一会儿又躺在地上,又过了一会儿,警车来了,然后武小明和李军亮也来了,顾志杰顾某某和李振珲李某某也来了,在警察了解情况时,双方情绪激动又打起来了,称自己的意识比较模糊,双方是怎么打的,他说不清楚。被拉开后,看到有人拉着他弟弟李振珲李某某不让走,他就打了对方一拳,后来看到是警察,就没敢再打,把他拉开,让李振珲李某某走了。(4)同案犯武小明的供述与辩解证明:他和李振波是朋友。2014年9月24日晚上,他和李振波几个人吃饭喝酒后回家,后接到李振波的电话称自己在绿地花园门口和人打架,让他过去。他就给李振波的叔叔李军亮联系,李军亮和他一起去绿地花园。到了以后,看到李振波坐在门口的地上,还有一个不认识的人躺在地上,他问李振波怎么回事,李振波说不清,他就去问对方,对方说李振波喝醉了,打了你。称自己去接了个电话,警察就来了,很快就又打起来了,辩解称自己挂了电话,上前拉架,搂住个子低的短发男子,不让他打。拉到一边后他返回来,已经不打了,听说李振波袭警了,他没有看到。辩解称自己和李军亮都没有动手。5.鉴定意见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1份证明:被害人王某2因外伤导致双侧眼眶内侧壁及右侧眼眶下壁骨折,所受损伤属轻伤一级。被害人王某3因外伤导致左侧第8-11肋骨骨折,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6.勘验、辨认笔录:(1)现场勘查示意图1张证明:被告人李振珲李某某、顾志杰顾某某等人殴打他人的地点。(2)辨认笔录证明:出警民警唐权平辨认出李振波、顾志杰顾某某、李振珲李某某、武小明、李军亮的情况;被害人王某2辨认出顾志杰顾某某的情况;证人刘某辨认出武小明、顾志杰顾某某的情况;被害人王某3辨认出武小明、顾志杰顾某某的情况;被告人顾志杰顾某某辨认出李军亮、武小明的情况。7.视听资料案发当天出警民警执法记录仪视频录像.证明:案发时李振波伙同他人在民警进行劝阻的情况殴打受害人的情况。上述证据经法庭质证,证据之间能够互相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振珲李某某、顾志杰顾某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二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李振珲李某某、顾志杰顾某某的指控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意见予以采纳。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振珲李某某、顾志杰顾某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顾志杰顾某某、李振珲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振珲李某某、顾志杰顾某某积极对受害人道歉和赔偿,与受害人达成和解,本院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振珲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顾志杰顾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贾喜庆审判员  张子超审判员  李惠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