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26民初100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安图县温源供热有限公司与薛建冰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图县温源供热有限公司,薛建冰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2426民初1007号原告:安图县温源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安图县。法定代表人:范晓君,经理。委托代理人:周长英,该公司职员。被告:薛建冰,男,196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教师,现住安图县。原告安图县温源供热有限公司诉被告薛建冰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刘寸丹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图县温源供热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长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薛建冰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2015年10月20日至2016年4月25日期间,安图县温源供热有限公司为薛建冰所有的坐落于安图县明月镇环保局住宅楼6单元4楼房屋供热。该房屋室内取暖面积为74平方米,薛建冰尚欠取暖费2072元(即74平方米×28元/平方米=2072元)。经安图县温源供热有限公司催要,薛建冰以供热温度不达标为由,拒绝给付。为此,安图县温源供热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薛建冰给付取暖费2072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安图县温源供热有限公司与薛建冰虽未签订书面供热合同,但安图县温源供热有限公司实际为薛建冰供热,薛建冰已接受,安图县温源供热有限公司与薛建冰之间已形成了事实上的供用热力合同关系,该供用热力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安图县温源供热有限公司要求薛建冰给付取暖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薛建冰主张安图县温源供热有限公司供热温度不达标,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故薛建冰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薛建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安图县温源供热有限公司2015年10月20日至2016年4月25日期间取暖费2072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薛建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寸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金基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