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7民初229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内黄县亳城乡桂群温棚蔬菜服务门市部与师艳锋、张瑞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黄县亳城乡桂群温棚蔬菜服务门市部,师艳锋,张瑞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7民初2295号原告:内黄县亳城乡桂群温棚蔬菜服务门市部,经营场所内黄县亳城乡西亳城村。经营者:陈桂群,男,1964年10月8日生,住内黄县。被告:师艳锋(师彦得),男,成年,汉族,住内黄县。被告:张瑞红,女,成年、系师艳锋之妻,住址同上。原告内黄县亳城乡桂群温棚蔬菜服务门市部与被告师艳锋(师彦得)、张瑞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内黄县亳城乡桂群温棚蔬菜服务门市部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要求。本院认为,原告内黄县亳城乡桂群温棚蔬菜服务门市部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黄县亳城乡桂群温棚蔬菜服务门市部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内黄县亳城乡桂群温棚蔬菜服务门市部负担。审判员 崔现周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永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