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527民初229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内黄县亳城乡桂群温棚蔬菜服务门市部与师艳锋、张瑞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黄县亳城乡桂群温棚蔬菜服务门市部,师艳锋,张瑞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7民初2295号原告:内黄县亳城乡桂群温棚蔬菜服务门市部,经营场所内黄县亳城乡西亳城村。经营者:陈桂群,男,1964年10月8日生,住内黄县。被告:师艳锋(师彦得),男,成年,汉族,住内黄县。被告:张瑞红,女,成年、系师艳锋之妻,住址同上。原告内黄县亳城乡桂群温棚蔬菜服务门市部与被告师艳锋(师彦得)、张瑞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内黄县亳城乡桂群温棚蔬菜服务门市部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要求。本院认为,原告内黄县亳城乡桂群温棚蔬菜服务门市部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黄县亳城乡桂群温棚蔬菜服务门市部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内黄县亳城乡桂群温棚蔬菜服务门市部负担。审判员  崔现周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永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