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391民初166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王希英与董立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希英,董立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91民初1660号原告王希英。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勇,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立业,男,197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乐园小区*****号,公民身份号码1303021978********。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八一街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7540182231。负责人张友林,经理。原告王希英与被告董立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希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希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希英负担。审判员 张 一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思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