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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民特1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03

案件名称

伍和凯等申请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XX,于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2民特1149号申请人伍XX,男,1970年5月18日出生。申请人于XX,女,1982年2月7日出生。2016年9月23日,申请人伍XX与于XX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6)西民调字第525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该协议书内容如下:河北省承德市开发区南区凤凰御景三期X栋;X【单元】X【层】X号房购房合同,该合同中所涉及房屋的权利和义务归于XX,由于XX履行该协议中所涉及的房屋产权办理等未尽事宜。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伍XX与于XX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6)西民调字第525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伍XX与于XX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6)西民调字第525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本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郭 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润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