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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民终295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王杰、南阳宛运集团有限公司客运镇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杰,南阳宛运集团有限公司客运镇平分公司,刘长江,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文峰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民终29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杰,男,198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彦江,河南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宛运集团有限公司客运镇平分公司,住所地:南阳市镇平县涅阳路中段。法定代表人陈彦富,职务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长江,男,1978年10月18日出,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喜智,男,住河南省镇平县城关镇小店村1212号,系南阳宛运集团有限公司客运镇平分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宛城区张衡东路1278号四号楼。负责人张旭东,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男,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系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文峰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人民大道80号。法定代表人吴军,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向飞,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朋飞,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杰因与被上诉人南阳宛运集团有限公司客运镇平分公司、刘长江、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文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5)文宝民初字第4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5)文宝民初字第43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杰预交的3167元诉讼费用予以退回。审判长  徐红伟审判员  杨 晓审判员  苗 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段红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