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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2民初649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陈某与梁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梁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22民初6492号原告:陈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海林,灌南县灌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某甲。原告陈某与被告梁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怀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袁海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梁某乙依法判决。事实和理由:2008年7月原被告在连云港读书时相识,后即同居生活,于××××年××月××日生一子,取名梁某乙。××××年××月××日经东海县民政局领取结婚证。原告的实际出生时间是1990年农历六月二十三,在连云港读书时年龄尚小,与被告相识后,也未深入了解,即瞒着父母草率地与被告同居,有了孩子后,为了给孩子报户口,才补领了结婚证。婚后也未真正建立起夫妻感情,被告本身有残疾,却不思挣钱养家,不过问家庭生活,抚养孩子、生活基本依靠原告。窘迫的生活导致原被告矛盾不断。2011年底,原被告再次发生矛盾,后即分开生活至今。原告于2014年7月、2015年3月起诉离婚,贵院未准许,现原告第三次起诉。综上,原告觉得与被告已无夫妻感情可言,为了早日解除这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也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特起诉。被告梁某甲未到庭亦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8年7月自由恋爱,××××年××月××日生育儿子梁某乙,××××年××月××日登记结婚。原告曾于2014年7月、2015年3月向本院起诉离婚,均被驳回诉讼请求。原被告的儿子梁某乙一直在被告处生活。上述事实,在庭审中有原告举证(2014)连东房民初字第00388号民事判决书、(2015)连东房民初字第00201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庭审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由恋爱,但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4年8月、2015年4月本院两次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后,双方未采用任何实际行动挽回婚姻,原被告婚姻关系未有改善;原告现第三次起诉离婚,被告在接到本庭的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对待家庭及夫妻感情缺乏责任感。综合以上情况,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感情确已破裂,应依法准予离婚。原被告的儿子梁某乙一直在被告处生活,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为了子女健康成长,不改变子女生活环境,应当维持现有的抚养状况,梁某乙由被告梁某甲抚养较为适宜。因被告梁某甲未到庭参加庭审,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情况无法查清,本院对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暂不予处理,原、被告可另行提起诉讼。被告梁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了对原告诉讼请求的抗辩和对证据质证的权利,相应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陈某与被告梁某甲离婚。二.儿子梁某乙由被告梁某甲抚养,原告陈某自2016年9月起每月15日前支付抚养费420元,至梁某乙满18周岁时止。原告陈某享有探视儿子梁某乙的权利。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代理审判员  李怀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守刚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