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执753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深圳市海鑫达连接线有限公司与颜列旋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海鑫达连接线有限公司,颜列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7536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海鑫达连接线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颜列旋,男。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海鑫达连接线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颜列旋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192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人民币182838元、预交案件受理费4464元、公告费9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同一被执行人颜列旋在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另案中拍卖其名下涉案房产的款项人民币200579(含执行费26443元)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执行款并向本院申请结案。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1922号民事判决决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643元已由本院扣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1922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 义 芳执行员 陈 龙执行员 莫随明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古 幸 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