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刑更177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罪犯刘广同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广同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刑更1775号罪犯刘广同,男,198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山东省聊城市人,小学文化,现在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31日作出(2008)云刑初字第42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刘广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5月6日被投入广东省清远监狱服刑,2008年5月23日转投入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2011年7月18日经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1)大审刑执字第130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2013年6月27日经本院以(2013)大审刑执字第140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不变;2014年11月20日经本院以(2014)大审刑执字第173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不变。现刑期至2017年5月14日止。执行机关瓦房店监狱于2016年9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罪犯刘广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现累计兑现记功3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刘广同的认罪悔过书、证人证言、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广同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广同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不变。(刑期自2007年10月15日起至2016年10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庆福审判员 华云捷审判员 徐凤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丰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