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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81民初1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朱计兵与刘乃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计兵,刘乃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81民初1199号原告朱计兵。被告刘乃刚。原告朱计兵诉被告刘乃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原告朱计兵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计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计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计兵负担。审判员  宋永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彭英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