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81民初1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朱计兵与刘乃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计兵,刘乃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81民初1199号原告朱计兵。被告刘乃刚。原告朱计兵诉被告刘乃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原告朱计兵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计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计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计兵负担。审判员 宋永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彭英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