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23刑初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田某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
案由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223刑初185号公诉机关广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男,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土家族,文盲,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人,现住广东省肇庆市。2016年3月31日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盗伐的林木罪被刑事拘留,2016年5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宁县看守所。广宁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刑诉(2016)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犯非法收购、运输盗伐的林木罪,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8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有依法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中止简易程序审理,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严小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至2016年1月期间,罗某某伙同杨某甲聘请了八个工人去到广宁县山场盗伐桉树林木。经鉴定,广宁县山场被采伐的面积共214.5亩,采伐蓄积1733.523立方米。2016年春节后,杨某甲将上述盗伐所得的桉树木制材后,以220元/吨的价格多次出售给被告人田某等人。田某驾驶粤H×××××货车并聘请何某驾驶蒙G×××××货车将收购所得的桉树木运走出售。2016年3月30日,田某、何某等人被现场伏击的民警抓获,并将装有桉树木的货车扣押。经鉴定,粤H×××××货车装运的桉树木材积为11.796立方米、蓄积为18.7238立方米;蒙G×××××货车装运的桉木材积为11.602立方米、蓄积为18.4159立方米。公诉机关根据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物证、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田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收购、运输盗伐的林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运输盗伐的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提出对被告人田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被告人田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理。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至2016年1月期间,罗木强伙同杨某甲聘请他人去到广宁县山场盗伐桉树林木。2016年春节后,杨某甲将上述盗伐所得的桉树木制材后,以220元/吨的价格多次出售给被告人田某等人。2016年3月30日,被告人田某驾驶粤H×××××货车并聘请何某驾驶蒙G×××××货车将收购所得的桉树木运走出售时,被现场伏击的民警抓获,并将装有桉树木的货车扣押。经广宁县林业调查设计队鉴定,粤H×××××货车装运的桉树木材积为11.796立方米、蓄积为18.7238立方米;蒙G×××××货车装运的桉木材积为11.602立方米、蓄积为18.4159立方米。另查明,2016年3月31日广宁县公安局林业分局对被告人田某非法收购、运输盗伐的桉树林木材积为11.796立方米和11.602立方米予以扣押,同日发还给肇庆某公司。又查明,号牌号码为:粤H×××××的车辆识别代号LGXXXX,发动机号E3XXXX,车身颜色绿色,机动车所有人为田某;号牌号码为:蒙G×××××的车辆识别代号L5XXXX,发动机号D3XXXX,车身颜色蓝色,机动车所有人为某运输车队。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林某的陈述、证人杨某甲、何某、杨某乙的证言、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广宁县山场非法收购、运输盗伐的林木现场鉴定、户籍资料、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刑事案件现场指认笔录及指认照片说明、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及辨认照片说明、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肇庆某公司进出厂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收购、运输盗伐的林木(蓄积为37.1397立方米),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运输盗伐的林木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田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非法收购、运输盗伐的桉树林木已发还给肇庆某公司,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同时提出对被告人田某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田某犯非法收购、运输盗伐的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31日至2017年3月30日止。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号牌号码为:粤H×××××的车辆识别代号LGXXXX,发动机号E3XXXXX,车身颜色绿色,机动车所有人为田某的车辆一台,予以没收,由广宁县公安局林业分局负责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曾焯城代理审判员 张运炜人民陪审员 李月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邓 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在林区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一)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二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一千株以上的;(二)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二立方米以上或者五株以上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在林区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特别严重”:(一)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一百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五千株以上的;(二)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五立方米以上或者十株以上的;(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第5页共7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