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25财保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韩进申请诉前保全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进,田彦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25财保156号申请人韩进,男,198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博(申请人韩进之姐夫)。被申请人田彦彦,男,1962年7月29日出生。申请人韩进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田彦彦驾驶的陕A971**号三轮汽车进行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韩进以现金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田彦彦驾驶的陕A971**号三轮汽车予以就地扣押。案件申请费80元,由申请人韩进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高 聪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娟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