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421民初141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甘肃靖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靖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21民初1419号原告:甘肃靖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靖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某,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某,该社职工。被告:武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靖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农商银行)与被告武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对原告主张的借款本息已协商解决。原告农商银行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农商银行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肃靖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5元,减半收取557.50元,由原告甘肃靖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顾秉相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