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713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佟树峰与董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带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佟树峰,董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带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713执28号申请执行人佟树峰,男,汉族。被执行人董钱,男,汉族。本院2016年6月24日作出的(2016)黑0713民初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佟树峰于2016年9月1号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佟树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董钱买卖合同一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50,000.00元,并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交纳本案执行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伊春市带岭区人民法院(2016)黑0713执7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辉审判员 万树良审判员 宁关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海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