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刑初5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02苏木泉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轻刑快审专用)(2016)粤0306刑初5571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适用程序简易程序被告人信息被告人苏某,男,1990年1月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泉州市人,高中文化,住泉州市安溪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2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5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辩护人游恩兵,云南云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刑诉〔2016〕44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犯诈骗罪。辩护意见被告人苏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查明事实被告人苏某通过网络发布新月驾校代办业务信息,已办理驾驶证为由先后骗取了被害人覃某人民币8000元。2016年3月28日,公安机关抓获苏木泉某。案发后,苏某家属赔偿了被害人覃某人民币8000元并取得谅解。本院意见被告人苏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赔偿并取得谅解,从轻处罚。判 决一、被告人苏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2016年3月28日起至2016年9月27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华硕笔记本2部、诺基亚手机4部依法予以没收。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吴 海 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 霞(兼)书 记 员 边 秋 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