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923执3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杨建军与姚绍国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建军,姚绍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923执33号申请执行人杨建军,男,汉族,现年31岁。被执行人姚绍国,男,汉族,现年50岁。杨建军与姚绍国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祥民初字第103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自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祥云县人民法院(2014)祥民初字第10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艳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杜能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