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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2民初745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招英与杨科、朱双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招英,杨科,朱双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2民初7450号原告:张招英,女,196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杨科,���,197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现住临海市。被告:朱双双,女,198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原告张招英为与被告杨科、朱双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杨科、朱双双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42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屈柔刚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招英和被告杨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双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杨科、朱双双系夫妻关系。被告杨科以资金周转为由于2013年9月1日向原告借款2万元,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有借条1张为凭。借款后,被告杨��已归还5800元,尚欠借款14200元至今未归还。被告杨科借款后未及时归还借款,显属违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被告杨科应当承担返还该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的民事责任。被告杨科与被告朱双双系夫妻关系,该借款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该借款应属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杨科、朱双双应当对该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科、朱双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张招英借款本金142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6年8月29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元,减半收取77.50元,由被告杨科、朱双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如判决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屈柔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章佳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