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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11民初36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厦门亨利贞吉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与蔡友丽、厦门市乐翔吉儿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亨利贞吉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蔡友丽,厦门市乐翔吉儿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11民初369号原告:厦门亨利贞吉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后溪镇天马华侨农场港头作业区,组织机构代码68528236-1。法定代表人:敬明秀。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义,男,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系公司股东。被告:蔡友丽,男,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第三人:厦门市乐翔吉儿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后溪白虎岩路19号2楼203单元之一。法定代表人:吴金春。原告厦门亨利贞吉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蔡友丽、第三人厦门市乐翔吉儿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因原告厦门亨利贞吉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厦门亨利贞吉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梁毅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威鹏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