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82民初2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台振中与杨凤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振中,杨凤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82民初2111号原告:台振中,男,汉族,住禹城市。被告:杨凤山,男,汉族,住禹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台振中与被告杨凤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台振中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振中撤回对被告杨凤山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其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关敬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