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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0724执保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华泽银与被申请人华桂支财、唐基红财产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泽银,华桂支,唐基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湘07**执保31号申请人:华泽银,男,住临澧县。被申请人:华桂支,女,住临澧县。被申请人:唐基红,男,住临澧县。华泽银与华桂支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华泽���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华桂支及其丈夫唐基红的开户银行账户存款及名下车辆、房产予以冻结或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华泽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及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华桂支、唐基红名下的银行账号存款230000元予以冻结,对其名下车辆或房产予以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鄢澧舫审 判 员  陈志刚人民陪审员  胡成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清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