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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3执157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贺有才诉文礼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有才,文礼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3执1577号申请执行人贺有才,男。被执行人文礼义,男。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26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5)天民初字第034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租金95366元,利息6761.06元,设备返程运费9000元,案件受理费2520元,执行费1605元,合计115252.0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文礼义的银行存款115252.06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易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