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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民初879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北京市鑫雅华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亚飞汽车连锁总店有限责任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鑫雅华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亚飞汽车连锁总店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4民初8799号原告北京市鑫雅华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马连道冻结南头西侧。法定代表人金伟平,总经理。被告北京亚飞汽车连锁总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西沙屯。法定代表人徐锦秀。原告北京市鑫雅华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雅华荣公司)与被告北京亚飞汽车连锁总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亚飞汽车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李越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侯俊安、路玉国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鑫雅华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金伟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亚飞汽车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鑫雅华荣公司起诉称:2003年5月12日,鑫雅华荣公司向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眼睛支行贷款购买车牌号为×××的别克车,亚飞汽车公司为其担保,鑫雅华荣公司将该车抵押给亚飞汽车公司。鑫雅华荣公司于2005年8月7日将银行贷款全部清偿完毕,亚飞汽车公司应解除原告机动车在车辆管理所的抵押手续。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亚飞汽车公司协助鑫雅华荣公司办理车牌号为×××车辆的抵押注销登记手续。被告亚飞汽车公司既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鑫雅华荣公司向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燕京支行贷款购买车牌号为×××的车辆,亚飞汽车公司为其进行担保。2002年8月14日,亚飞汽车公司为该车辆办理了车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人为北京亚飞汽车连锁总店有限责任公司。2005年8月7日,鑫雅华荣公司将合同项下贷款201600元全部清偿完毕。但亚飞汽车公司一直未履行协助吴镭办理解除抵押登记手续。上述事实,有贷款结清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在案为证。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鑫雅华荣公司为购车向北京银行燕京支行进行贷款,并按期清偿了贷款,亚飞汽车公司作为借款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因主合同履行完毕,抵押合同亦应相应终止履行,故亚飞汽车公司应协助鑫雅华荣公司办理解除抵押登记手续。亚飞汽车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及质证权利。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北京亚飞汽车连锁总店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协助原告鑫雅��荣公司办理解除×××号车辆抵押登记的手续。公告费(以票据为准)由被告北京亚飞汽车连锁总店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被告北京亚飞汽车连锁总店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李 越人民陪审员  侯俊安人民陪审员  路玉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池天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