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1执676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姜淑芬等婚姻家庭、继承一案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X1,姜X,许X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执6769号申请人许X1,男,1973���8月1日出生。被申请人姜X,女,1952年6月19日出生。被申请人许X2,女,1972年1月16日出生。申请人许X1申请执行姜X、许X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11民初1118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姜X、许X2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申请人许X1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请协助将许X3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房山区良乡行宫园三里X号楼X单元X号房屋(房标字第239**号)过户至许X1名下。(许X1身份证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春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吕慧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