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02执36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郭卫与焦作市东桂基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卫,焦作市东桂基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02执365号申请执行人郭卫,男,198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马村区。被执行人焦作市东桂基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东二环路银建28号楼2号。法定代表人罗元元,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卫与被执行人焦作市东桂基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郭卫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2015)山民一初字第005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5)山民一初字第005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苗滋滨审判员 宋海燕审判员 程志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小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