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1民初2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裴铁汉与李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铁汉,李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721民初2154号原告裴铁汉,男,196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建,男,198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原告裴铁汉与被告李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裴铁汉诉称,2015年12月20日,被告李建以自己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借现金30万元,期限2个月。该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还。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0万元及4个月利息。被告李建辩称,借款30万元没有异议,但对利息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0日,被告李建借原告裴铁汉款3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裴铁汉现金叁拾万元整(300000)元,期限2个月,借款人:李建,2015年12月20号,证明人:张华平。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还分文,引起纠纷。庭审中,原告放弃4个月利息。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借条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李建借原告裴铁汉款并出具借条,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原告裴铁汉将款借给被告李建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李建应按借条约定及时偿还借款,其欠款不还是引起纠纷的原因,应承担违约责任。庭审中,原告放弃4个月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原告要求被告偿还30万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建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裴铁汉借款3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晓燕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崔利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