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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328民初109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马宇诉与何立昌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宇,何立昌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28民初1098号原告:马宇,男,回族,1970年3月27日出生,普通工人,住木垒县号。被告:何立昌,男,汉族,40岁,现住昌吉市。本院在审理马宇诉何立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宇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宇以被告何立昌已自动履行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宇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宇承担。审判员  恽乃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