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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终594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聂光伟与舒忠钦、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6民终5949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聂光伟,舒忠钦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民终59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詹科级。委托代理人:陈芝丽,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聂光伟,住河南省上蔡县。委托代理人:王庭根,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维维,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舒忠钦,住贵州省兴义市。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5)穗黄法民一初字第11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医疗费、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聂光伟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99864.83元;二、驳回原告聂光伟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285元,由原告聂光伟负担155元,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负担1130元。判后,上诉人保险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一审法院认定聂光伟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合计84514.7元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保险公司针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并申请对聂光伟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但一审法院未予准许。保险公司于二审期间提交广东华泰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华泰法医司鉴所[2016]临鉴字第004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聂光伟因本次交通事故所致损伤不构成伤残。综上,保险公司请求二审法院对聂光伟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改判保险公司赔偿聂光伟15350.13元;2、由聂光伟、舒忠钦承担本案的一审、二审诉讼费。被上诉人聂光伟的答辩意见:广东华泰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与保险公司有利害关系,且未对其进行活体检测,仅根据其伤情影像资料及病历的复印件进行鉴定不符合鉴定法律法规的要求,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上诉人舒忠钦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主要针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审查。关于伤残等级鉴定的问题。保险公司委托的鉴定机构仅根据聂光伟的病历记录及影像资料复印件等文证材料进行鉴定,欠缺对聂光伟的活体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依据不足。广东华生司法鉴定中心在伤残鉴定时已对聂光伟进行活体检测和文证检验,作出的伤残鉴定结论程序合法,依据充分,可资采信。一审法院据此认定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保险公司申请对聂光伟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依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913元,由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余军梅审 判 员  张明艳代理审判员  罗 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