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3民初272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李义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义华,刘倩,灵璧县金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3民初2722号原告:李义华,男,1956年7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委托代理人:王飞,埇桥区时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倩,男,1988年1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委托代理人:刘瑾,灵璧县灵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灵璧县金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灵璧县。委托代理人:刘瑾,灵璧县灵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淮河西路219号宿州市。负责人:关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雪冰,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义华与被告刘倩、灵璧县金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义华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共华撤回对被告灵璧县金通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蒋 松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尹振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