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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执309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杨义祥与夏军、冯慧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义祥,夏军,冯慧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3096号申请执行人杨义祥,男,197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夏军,男,198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冯慧芳,女,198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本院依据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1民初69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杨义祥申请执行夏军、冯慧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夏军、冯慧芳偿还申请执行人杨义祥借款本金359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7760元及申请执行费3848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21民初6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永堂审 判 员  刘 鑫代理审判员  高 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沁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