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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422刑初8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庹金全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庹金全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1422刑初89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庹金全,于湖北省保康县,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4月14日被宁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宁明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某刑诉(2016)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庹金全犯诈骗罪,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荣某、韦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庹金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宁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被告人庹金全在网上结识周某丙后,隐瞒其真实身份并虚构丧偶等事实,以“宋某甲”为名与周某丙谈恋爱。之后,庹金全以“宋某甲”身份多次以“做生意需要周转资金”等名义骗取周某丙人民币共计144300元。周某丙发现被骗后,多次要求庹金全还钱,但庹金全至今没有归还。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庹金全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庹金全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的罪名没有异议,但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辩称,其通过微信转账、手机银行转账及给付现金等方式还给周某丙21200元。庹金全没有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被告人庹金全在网上结识周某丙后,隐瞒其真实身份并虚构丧偶等事实,以“宋某甲”为名与周某丙谈恋爱。之后,庹金全以“宋某甲”身份多次以“做生意需要周转资金”等名义骗取周某丙人民币共计144300元。其中2014年11月29日骗取4000元,2014年12月17日骗取3000元,2015年2月5日骗取23000元,2015年3月8日骗取40000元,2015年4月8日骗取300元,2015年4月13日骗取18000元,2015年4月14日骗取19000元,2015年5月4日骗取15000元,2015年9月25日骗取14000元,2015年10月8日骗取6000元,2015年10月9日骗取2000元。另查明,被告人庹金全于2015年5月28日至12月18日共汇入21200元到周某丙卡号为62×××49的中国工商银行卡。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6年2月6日15时30分,周某丙到宁明县城中镇派出所报案称被一个名叫“宋某甲”的人骗取147000元,要求出警查处。宁明县公安局于2月9日立案侦查。2、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庹金全于2016年3月6日在广西桂林市西凤路1号吉米网咖上网时被公安机关抓获。3、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情况说明,证实庹金全出生于1980年9月12日,犯罪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4、庹金全在中国工商银行卡号为62×××00、62×××53交易明细单,证实周某丙通过网上银行、ATM转账等方式于2014年11月29日向庹金全名下账户转入4000元,2015年2月5日转入23000元,2015年4月8日转入300元,2015年4月13日转入18000元,2015年4月14日转入19000元2015年9月25日转入14000元,2015年10月8日转入6000元,2015年10月9日转入2000元。5、微信聊天记录、银行卡转款清单、截图,证实庹金全通过微信,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父亲住院需要钱”、“打伤人进看守所需要钱解决”等名义,向周某丙行骗,周某丙给庹金全转账,其中2014年12月17日将3000元转入庹金全账号为62×××48的建行卡,2015年3月8日将40000元给庹金全的朋友陈某甲,2015年5月4日将15000元转入庹金全账号为62×××53的建行卡。6、周某丙卡号为62×××49的中国工商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庹金全于2015年5月28日汇入700元,6月5日汇入2500元,6月6日汇入2000元,6月8日汇入1500元,6月11日汇入500元,6月14日汇入2000元,6月19日汇入300元,6月22日汇入1500元,7月8日汇入200元,7月10日汇入2000元,7月15日汇入1000元,7月28日汇入3000元,9月29日汇入1000元,10月18日汇入1000元,10月25日汇入2000元,12月18日汇入500元,共计21200元。7、委托书一份,证实庹金全以宋某甲的名义委托周某丙代收工程款130000元。8、被害人周某丙陈述,证实2014年8月,其在珍爱网上认识了一个叫“伟伟”(庹金全)的男子后交往,那个男子自称叫宋某甲。2014年11月29日,宋某甲称做有一张支票要在南宁兑换,但需要4000元的手续费,让其先汇4000元给到庹金全尾数为0300的账户上;2014年12月17日,宋某甲称有生意要回南宁谈,叫其汇款3000元做路费;2015年2月5日宋某甲称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其便汇了23000元给宋某甲;2015年3月8日宋某甲称家人给他物色了一个对象,那个女孩还帮住院的父亲支付了50000元住院费,宋某乙称如果还给女方50000元就不管他们的生活,其便汇了40000到陈某甲的账户给宋;2015年4月8日,宋某甲称因跟别人打架被拘留了,叫其汇了300元的生活费;2015年4月13日、14日,宋某甲叫其汇钱解决打人的事情,其就给宋汇了18000元、19000元;2015年5月4日,宋某甲称需要用房产证去抵押贷款,但先需要还款,其便汇了15000元给宋;2015年9月25日,宋某甲联系其称找朋友办事要给手续费,其就让朋友曾某将14000元转入庹金全尾数为1853的账号;2016年10月8日及9日,宋某甲称要还银行钱,其就将8000元、2000元汇入庹金全尾数为1853的账号。后来其叫宋某甲还钱,但是他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甚至手机关机。宋某甲在2015年的时候是给过其一些钱,但是那些钱是宋某甲给其的生活费。其到派出所报案后,才知道宋某甲真实名字叫庹金全。9、证人周某乙、袁某证言,证实其女儿周某丙跟其说被一个叫宋某甲的人骗了。那个宋某甲是周某丙的男朋友,2015年2月9日的时候曾到过其家做客。10、证人曾某证言,证实2015年9月25日,其接到周某丙电话,说要跟其借钱。其跟周某丙说只能借她14000元,周某丙便叫其把钱某到62×××53的账号,户名叫庹金全。当时周某丙说是她男朋友借钱来做生意的。11、证人陈某丙证言,证实2015年5月4日,其接到周某丙电话,说要跟其借钱。其跟周某丙说只能借她15000元,周某丙便叫其把钱某到62×××53的账号,户名叫庹金全。当时周某丙说是她男朋友借钱来做生意的,1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证实周某丙曾在宁明县城中镇兴远街工商银行汇款给庹金全。13、被告人庹金全供述。证实2014年年初,其在珍爱网上注册了一个账号,昵称“伟伟”,个人信息叫宋某甲。2014年7月份左右,其通过珍爱网认识了周某丙。其告诉周某丙其叫宋某甲,2014年10月份两人在凭祥见了面。其第一次跟周某丙借钱是2014年12月左右,其称急用钱办事,就让周某丙寄了4000元;第二次是2015年3月的一天,其在桂林联系周某丙后,称跟别人吃饭的时候打伤了人,需要花钱摆平,周某丙就给其寄了20000元;第三次是2015年4月份,其跟周某丙说父亲住院需要用钱,周某丙就给其寄了20000元;第四次是2015年5月左右,其称做生意资金周转不过来,让周某丙想办法给其30000元,过了几天,周某丙便给其寄了30000元;第五次是2015年6月左右,其也是称做生意投资,资金周转不过来,叫周某丙找40000元给其,并让周某丙把钱某入其朋友陈某乙的农行卡,过了几天,周某丙就把40000元汇给其了;第六次的具体时间忘记了,其称在老家办事,需要花钱,周某丙就给其寄了15000元;第七次是2015年10月,其称需要还别人6000元,周某丙便给其寄了6000元。其忘了周某丙具体是给其的哪张银行卡打钱的,不过那些银行卡都是其提供的。其后来有还了周某丙一部分的钱了。针对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本院以上述证据综合评判如下:关于被告人庹金全诈骗数额是多少的问题。根据周某丙卡号为62×××49的中国工商银行卡交易明细,庹金全在2015年5月至10月期间,一共汇入了21200元,其中6月份汇入10300元,七月份汇入6200元。被害人周某丙称这些钱是生活费,但庹金全与周某丙之间并没有相互抚养的义务,庹金全汇给周某丙的21200元应从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数额中予以扣减。故庹金全诈骗的数额应为1231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庹金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庹金全归案后能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庹金全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庹金全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4日起至2021年4月13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完毕,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任显忠审 判 员  黄秋玲人民陪审员  黄 硕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黄 婧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