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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6执46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蔡玉霞与高应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玉霞,高应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6执468号申请执行人蔡玉霞,女、汉族,1968年7月10日生。被执行人高应喜,男、汉族,1968年6月10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玉霞与被执行人高应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6年9月2日申请执行人蔡玉霞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18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由被执行人高应喜偿还申请执行人蔡玉霞借款10000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2016年9月5日向被执行人高应喜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该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高应喜偿还申请执行人蔡玉霞借款1000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6年9月23日被执行人高应喜偿还了申请执行人蔡玉霞借款10000元,并交纳了案件执行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18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穆建勋执行员  刘治瑞执行员  高登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郝凤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