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4民初1124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鹰潭点石金良投资有限合伙企业诉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四家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鹰潭点石金良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四家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四家庄村村民委员会,北京阳坊思达科技开发中心,北京市昌平区利江机械加工厂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11249号原告:鹰潭点石金良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住所地鹰潭市高新技术开发区38号路。执行事务合伙人:胡月。委托代理人:安东,北京夏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令,北京夏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四家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四家庄村。负责人:赵秋利。被告: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四家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四家庄村。被告:北京阳坊思达科技开发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政府院内。法定代表人:李凯。被告:北京市昌平区利江机械加工厂,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四家庄。法定代表人:赵君立。本院在审理原告鹰潭点石金良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与被告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四家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被告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四家庄村村民委员会、被告北京阳坊思达科技开发中心、被告北京市昌平区利江机械加工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鹰潭点石金良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万二千六百五十元,由原告鹰潭点石金良投资有限合伙企业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杨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