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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8民初255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谷慧荣与河南省公益医保发展管理中心濮阳办事处、胡文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慧荣,河南省公益医保发展管理中心濮阳办事处,胡文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928民初2553号原告谷慧荣,女,1993年5月1日出生,汉族,濮阳县庆祖镇东辛庄村人,住。被告河南省公益医保发展管理中心濮阳办事处。被告胡文岭,男,197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濮阳县庆祖镇东付将营村人,族住。原告谷慧荣诉被告胡文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谷慧荣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谷慧荣,被告胡文岭到庭参加诉讼,2016年8月22日原告谷慧荣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省公益医保发展管理中心濮阳办事处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谷慧荣诉称:2014年11月26日原告在河南省公益医保发展管理中心濮阳办事处存款20000元,当时将现金给付了被告胡文岭,被告胡文岭给原告书写了一份收款凭证,约定借款月息1分,借款期限6个月,借款到期后被告胡文岭将借款20000元及利息1200元全部给付原告,随后原告又将20000元存到被告胡文岭处,被告胡文岭在原来的收款凭证上续签了借款期限,仍约定借款月息1分,借款期限6个月,借款到期后经催要被告胡文岭至今未给付,故诉请判令被告胡文岭偿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胡文岭辩称,被告胡文岭在濮阳县庆祖镇庆中村经营了一家河南省公益医保管理中心门市,该管理中心在工商部门未登记注册,是一个空头门市,该门市主要经营借取民众资金。2014年11月26日被告胡文岭向原告谷慧荣借款20000元,约定借款月息1分,借款期限为6个月,被告胡文岭并给原告书写了一份收款凭证,借款到期后,被告胡文岭随时给付原告本金20000元及利息1200元,给付原告后原告又将本金20000元借给被告胡文岭继续使用,仍约定借款月息1分,借款期限6个月,原、被告在原借款凭证上续签了借款期限,借款到期后至今未给付原告本金及利息。借原告款是事实,被告也应该偿还,但被告所借用原告的钱用于XXX基金会,XXX基金会至今未将该借款给付被告,所以欠原告的借款未及时偿还。被告胡文岭一直向庆龄基金会催要该款,要回后及时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经审理查明:被告胡文岭在濮阳县庆祖镇庆中村经营了一家河南省公益医保管理中心门市,该管理中心在工商部门未登记注册,是一个空头门市,该门市主要经营借取民众资金。2014年11月26日被告胡文岭向原告谷慧荣借款20000元,约定借款月息1分,借款期限为6个月(2014年11月26日至2015年5月26日),被告胡文岭并给原告书写了一份收款凭证。借款到期后,被告胡文岭给付原告本金20000元及利息1200元,原告随时又将本金20000元借给被告胡文岭继续使用,仍约定借款月息1分,借款期限6个月(2015年5月26日至2015年11月26日),原、被告在原借款凭证上续签了借款期限,借款到期后经催要被告至今未给付。本院认为,被告胡文岭向原告谷慧荣借款20000元,并给原告书写收款凭证,借款后被告未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胡文岭未按约定向原告偿还借款,而酿成纠纷,被告应承担偿还责任。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及有关民事法律、法规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胡文岭偿还原告谷慧荣借款本金20000元及2015年5月26日之后的借款利息(该利息自2015年5月26日起按原、被告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清偿借款之日止)。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元,由被告胡文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振魁助 审 员  李世敏人民陪审员  张玉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梅 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