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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793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深圳市永添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渴望通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永添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渴望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市鑫喜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7932号原告深圳市永添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欧俊锋。委托代理人曾柏承,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渴望通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锡林。委托代理人江敏,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深圳市鑫喜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彬彤。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旭。原被告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永添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615879.1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5年12月20日,原告与第三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第三人将被告拖欠的货款615879.1元起转让给原告,且已通知被告。深圳市渴望通信有限公司辩称:1、第三人对被告的实际债权为379904.9元。第三人与被告于2014年7月至9月发生总货款为667458.1元,被告受第三人委托向第三方支付不干胶货款138590元,被告于2014年9月-12月期间向第三人退货货款计48963.2元,被告曾向第三人支付过一笔100000元的货款。2、被告受让了深圳市天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翔公司)对第三人的债权470000元。2015年2月3日,天翔公司与被告签署了债权转让抵债协议,约定:天翔公司将对第三人的470000元债权转让给被告,此协议经律师见证。同年2月4日,天翔公司向第三人发出债权转让的通知并附上了债权转让抵债协议及被告的联系方式。本案查明的事实如下:一、债权转让:2015年12月20日,第三人与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被告拖欠第三人的615879.1元货款,由第三人全部转让给原告。第三人于2016年1月26日向被告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告知被告,第三人将被告拖欠第三人的货款615879.1元债权,于2015年12月20日起转让给原告,被告于2016年1月27日签收第三人发出的债权转让通知书邮政快递;二、第三人对被告享有的债权:原告受让第三人的债权为第三人对被告享有的货款债权,原告为此提交对账单、入库单,证明被告确认货款为615879.1元。被告辩称向第三人退货应予以扣除。本院认为,被告提交的退货单和退货明细未经第三人签收确认,快递单不能佐证被告主张的退货情况,故对被告关于退货的主张不予认定。被告辩称已付货款100000元,提交支票和付款凭证、收据为证,但被告并未提交背书证明第三人已将支票背书于案外人,对被告主张已付货款100000元不予认定;三、债权的抵销与否:被告主张代第三人向霖宏公司支付货款,并提交证明、委托书、对账单和工商登记信息等。本院认为,被告提交的证据显示,深圳市宝安区林昌兴纸箱制品厂(以下简称林昌兴纸箱厂)确认被告向其支付138590元,并确认霖宏公司即林昌兴纸箱厂;第三人向被告出具委托书,委托其代付霖宏公司货款。本院认为,林昌兴纸箱厂确认其为霖宏公司,并无证据予以佐证,被告向其支付的货款无法确认代第三人支付,故对被告的主张不予认定。被告主张深圳市天翔涂料有限公司将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转让给被告,货款总计470000元应予抵销,且债权转让已通知第三人。本院认为,被告对其主张提交债权转让通知书和债权转让抵债协议书,并不能证明第三人对被告受让的债权予以认可,该债权并非可抵销的无争议债权,故对被告不予认定;四、逾期付款利息:原告请求自2016年4月1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本院予支持。以上事项中,双方均有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深圳市渴望通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永添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15879.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6年4月1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支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79元,由被告深圳市渴望通信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尚          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剑辉(兼)书记员许彧燊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第八十一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