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605执441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8-06-12

案件名称

傅瑞洁与佛山市南海万成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瑞洁,佛山市南海万成印刷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4418号申请执行人:傅瑞洁,女,198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万成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西樵百西“西樵科技工业园”A区兴业路。组织机构代码79118438-6法定代表人:梁遇成。关于申请执行人傅瑞洁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万成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南法樵民二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万成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应支付货款992288元及利息予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861.44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除佛山市南海万成印刷包装有限公司的厂房及土地外,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正另案处理上述厂房以及土地,待处理完毕后,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万成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梁遇成的系列案将按法律规定参与对处理得款的统一分配。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需等待被执行人的财产处理后统一分配,且无需实施其他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5执441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谭 龙执行员 姚莉雅执行员 李志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婉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