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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424执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8-07-04

案件名称

黄乔伟与史胜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乔伟,史胜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424执207号申请执行人黄乔伟,男,1972年12月出生,住梅县区扶大镇三葵村罗天井。委托代理人刘海苑,广东粤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史胜忠,男,1973年10月出生,五华县岐岭镇荷梅村五皮门。黄乔伟与史胜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1424民初36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告史胜忠欠原告黄乔伟借款人民币本金6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即2016年3月8日按年利率6%计付至还清本金之日止),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清偿。”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前往被执行人居住地,未寻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业务查询系统及五华县人民法院总对总查询系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黄乔伟,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恢复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无法继续执行,故本案暂时无法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东华审判员  李英华审判员  魏志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魏秀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