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83刑初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1283刑初106号公诉机关海伦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某,男,1976年5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一年文化,职业农民,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2016年3月23日因本案被海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经海伦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海伦市看守所。辩护人裴岩,黑龙江格言律师事务所律师。海伦市人民检察院以黑海伦检诉刑诉[2016]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海伦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卫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某及其辩护人裴岩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2日,被告人高某某以挂靠黑龙江省轻工建设总公司与海伦市万力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力公司)签订了锅炉安装合同,工期118天,合同总价值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88万元。在施工过程中,因高某某拖欠55名农民工工资合计656616元,致使工程停工超期,工人上访。2016年1月5日海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了《劳动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高某某逃匿。经侦查,被告人高某某于2016年3月22日被海伦市公安局在哈尔滨市呼兰区一居民楼抓获。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本院移送全国人口信息详单,抓获及破案经过,锅炉安装合同,工资单及拖欠工资表,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证人刘某某、宋某某、姜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采取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高某某认罪、悔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处缓刑。辩护人发表了:1.海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责令改正决定书不具有法律效力;2.该决定书没有法律依据;3.该决定书不适用于个人;4.该决定书送达程序违法;5.海伦市公安局取证程序违法;6.本案事实不清,拖欠农民工的工资数额是2015年12月份的情况,并且高某某将承包的安装工程部分承包给马某,马某雇佣工人所产生的拖欠工资不应计算在被告人高某某名下。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不能成立。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份,因万力公司要安装两个往复式锅炉,被告人高某某与总经理姜某商定安装两台锅炉总造价188万元。其通过朋友介绍挂靠到黑龙江省轻工建设总公司。2015年6月2日,高某某用黑龙江省轻工建设总公司的名义与万力公司签订锅炉安装合同,约定安装两台10**往复炉排热水锅炉,上煤、除渣按3台炉设计安装,高某某负责包工,工期为2015年6月5日至9月30日,总工期为118天,合同总价为188万元。在施工过程中,因高某某超出预算,拖欠55名农民工工资合计656616元,致使工程停工超期,工人上访。万力公司已经拨付给高某某工程款50万元,并支付给农民工工资1055838元。2016年1月5日海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了《劳动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高某某逃匿。经侦查,被告人高某某于2016年3月22日被海伦市公安局在哈尔滨市呼兰区一居民楼抓获。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全省人口信息详细,证实被告人高某某于1976年5月7日出生,系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的人。2.破案报告、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12月10日上午9时许,海伦市信访办工作人员宋某某受市领导委派到海伦市公安局经侦大队交办案件。2015年12月7日,佳木斯桦南县居民刘某甲、青冈县居民高某等农民工共计52人到海伦市信访办上访称:哈尔滨市呼兰区居民高某某承包万力公司安装钢煤斗和烟风道工程期间拖欠工人工资48万余元后逃匿,至今下落不明。该大队工作人员于2016年3月22日下午14时许,在哈尔滨市呼兰区一居民楼内将高某某抓获。经讯问,高某某交代了在海伦市承包万力公司锅炉安装工程的过程中拖欠农民工工资48万余元后逃匿的犯罪事实。3.锅炉安装合同复印件,证实高某某于2015年6月2日以黑龙江省轻工建设总公司的名义与万力公司签订锅炉安装合同,约定工期自2015年6月5日至9月30日,总工期118天;合同总价为188万元,并约定了给付期限和其他内容。4.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证实海伦市万力热电有限公司分别于2015年8月10日、8月24日、9月1日、9月18日给黑龙江省轻工建设总公司汇款10万元、15万元、10万元、15万元,共计50万元;黑龙江省轻工建设总公司给高某某汇款50万元。5.海伦市万力热电有限公司万力供热厂一期项目工程锅炉安装合同付款情况及高某某借据复印件,证实海伦市万力热电有限公司自2015年7月29日至2015年11月30日共计拨款155.5838万元。6.工资表复印件,证实高某某2015年10月份、11月份给工人开工资情况。7.海伦市万力热电有限公司告知函,证实该公司于2015年10月5日给黑龙江省轻工建设总公司出具告知函,因工程超过合同期限,并且没有给安装工人支付工资,造成一部分安装工人停工讨薪,要求该公司3日内加派30名安装人员并保证于2015年10月30日前完成安装工作。8.海伦市公安局查询财产通知书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开发区支行往来户历史明细单、业务回单,证实2015年9月2日黑龙江省鑫鹏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给高某某汇款10万元。9.拖欠农民工工资表,证实高某某拖欠高某甲等55名工人工资合计656616元。10.海伦市劳动监察局关于海伦市万力热电厂工地拖欠农民工工资卷宗,证实高某某承包海伦市万力热电厂锅炉安装工程,该工程结束后,高某某拖欠王某某、杨某某等24名农民工工资461124元。海伦市万力热电有限公司已经拨付工程款给高某某50万元,支付农民工工资1055838元。海伦市劳动保障监察局于2016年1月5日对高某某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高某某于收到责令改正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依法足额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并将整改情况书面形式报送海伦市劳动保障监察局。由于始终联系不上高某某,在海伦市雷炎社区工作人员的见证下,把决定书张贴到海伦市万力热电厂北墙上并录像,后将该案移送海伦市公安局。11.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我与高某某系夫妻关系。2015年6月份高某某到海伦市承包工程,我于10月份到海伦市给工人做饭。高某某和马某于2015年12月份的一天上午走的。走后,高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离开工地,说马某的人因为工资闹事,让我回家,然后高某某的手机就关机了。后来听说海伦市万力热电厂于2015年12月23日给高某某手下干活的工人每人发20%的工资。12.证人宋某某的证言,证实我系海伦市信访局的工作人员。代表信访局于2015年12月10日到海伦市公安局反映关于12月7日佳木斯市桦南县居民刘某甲到信访局反映万力公司拖欠安装钢煤斗工人工资24万元及青冈县居民高某甲反映万力公司拖欠安装烟风道工人工资22万元,一共有52名工人上访。13.证人姜某某的证言,证实我在万力公司负责施工现场管理工作。高某某在万力公司承包锅炉安装工程。高某某任命的第一任施工队长马某某在我公司借款9.8万元,2015年8月份马某某离开工地后,高某某任命王某甲担任施工队长,王某甲签了50万元的借据,马某跟公司总经理借款2万元,高某某本人签了837838元的借据,我公司一共支付给高某某1555838元的工程款。高某某于2015年12月4日因没钱支付工人工资离开工地,然后把手机关机。14.证人孙某某的证言,证实我系黑龙江省轻工建设总公司总经理。我通过合作伙伴李某某认识的高某某,李某某是黑龙江省火电一公司的分公司经理。李某某和我说他给海伦市万力公司安装锅炉需要找一个有安装资质的公司挂靠,我帮忙与万力公司签订锅炉安装施工合同,万力公司向我公司拨款50万元,我将工程款25万元转账给高某某本人,通过高某某提供的黑龙江省鑫鹏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转给高某某25万元。我们口头约定按工程造价2%收取管理费,但高某某没有给。15.被害人高某甲的陈述,证实我于2015年10月27日至2015年12月2日在海伦市万力热电第七供热工地当焊工,欠我6760元工资未付。16.被害人霍某某的陈述,证实我于2015年7月15日至2015年12月6日在海伦市万力热电第七供热工地当力工,欠我15340元工资未付。17.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证实我于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10月30日在海伦市万力热电第七供热工地当卷扬机工,欠我工资10387元未付。18.被害人郭某的陈述,证实我于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10月30日在海伦市万力热电第七供热工地当起重工,欠我13136元工资未付。19.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证实我于2015年7月15日至2015年10月30日在海伦市万力热电第七供热工地当力工,欠我工资12348元未付。20.被害人楚某某的陈述,证实我于2015年9月3日至2015年12月6日在海伦市万力热电第七供热工地当力工,欠我9115元工资未付。21.被害人郭某甲的陈述,证实我于2015年9月3日至2015年12月6日在海伦市万力热电第七供热工地当焊工,欠我14140元工资未付。22.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证实我于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6日在海伦市万力热电第七供热工地当铆工,欠我37380元工资未付。23.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证实我于2015年10月14日至2015年12月2日在海伦市万力热电第七供热工地当力工,欠我6675元工资未付。24.被害人郝某的陈述,证实我于2015年10月24日至2015年12月2日在海伦市万力热电第七供热工地当铆工,欠我9080元工资未付。25.被害人赵某的陈述,证实我于2015年10月22日至2015年12月2日在海伦市万力热电第七供热工地当焊工,欠我6000多元工资未付。26.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实我于2015年10月23日至2015年12月2日在海伦市万力热电第七供热工地当铆工,欠我13700元工资未付。27.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证实我于2015年11月25日至2015年11月29日在海伦市万力热电第七供热工地当焊工,欠我1080元工资未付。28.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证实我于2015年10月28日至2015年12月2日在海伦市万力热电第七供热工地当力工,欠我4000多元工资未付。29.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证实我于2015年10月22日至2015年11月30日在海伦市万力热电第七供热工地当铆工,欠我8216元工资未付。30.被害人邹某某的陈述,证实我于2015年10月24日至2015年12月2日在海伦市万力热电第七供热工地当焊工,欠我6700元工资未付。31.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实我于2015年10月25日至2015年12月2日在海伦市万力热电第七供热工地当焊工,欠我5760元工资未付。32.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证实我于2015年10月23日至2015年12月2日在海伦市万力热电第七供热工地当铆工,欠我1500元工资未付。33.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实我于2015年11月11日至2015年12月2日在海伦市万力热电第七供热工地干零活,欠我3460元工资未付。34.被害人张某丙的陈述,证实我于2015年10月23日至2015年11月30日在海伦市万力热电第七供热工地当铆工,欠我9480元工资未付。35.被害人马某甲的陈述,证实我于2015年10月23日至2015年12月2日在海伦市万力热电第七供热工地当焊工,欠我8200元工资未付。36.被害人夏某某的陈述,证实我于2015年10月14日至2015年12月2日在海伦市万力热电第七供热工地当力工,欠我9450元工资未付。37.被害人李某丙的陈述,证实我于2015年10月24日至2015年11月26日在海伦市万力热电第七供热工地当焊工,欠我2100元工资未付。38.被害人丁某某的陈述,证实我于2015年11月11日至2015年12月2日在海伦市万力热电第七供热工地当焊工,欠我4440元工资未付。39.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证实我于2015年10月24日至2015年12月2日在海伦市万力热电第七供热工地当焊、铆工,欠我6696元工资未付。40.被害人刘某丙的陈述,证实我于2015年11月12日至2015年12月2日在海伦市万力热电第七供热工地当铆工,欠我3496元工资未付。41.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实我于2015年6月26日至2015年12月6日在海伦市万力热电第七供热工地当铆工,欠我44170元工资未付。42.被害人张某丁的陈述,证实我于2015年6月7日至2015年10月19日在海伦市万力热电第七供热工地当焊工,欠我21900元工资未付。43.被害人钟某某的陈述,证实我于2015年7月29日至2015年10月30日在海伦市万力热电第七供热工地当零工,欠我10375元工资未付。44.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证实我于2015年6月7日至2015年9月30日在海伦市万力热电第七供热工地当铁工,欠我25720元工资未付。45.被害人张某戊的陈述,证实我于2015年8月21日至2015年12月6日在海伦市万力热电第七供热工地当焊工,欠我7352元工资未付。46.被害人李甲的陈述,证实我于2015年7月21日至2015年10月21日在海伦市万力热电第七供热工地当焊工,欠我13998元工资未付。47.被害人张某己的陈述,证实我于2015年10月13日至2015年12月2日在海伦市万力热电第七供热工地当焊工,欠我11740元工资未付。48.被害人闫某某的陈述,证实我于2015年11月13日至2015年12月2日在海伦市万力热电第七供热工地当焊工,欠我3500元工资未付。49.被害人王某丙的陈述,证实我于2015年10月21日至2015年12月2日在海伦市万力热电第七供热工地当铆工,欠我6244元工资未付。50.被害人薛某某的陈述,证实我于2015年10月27日至2015年12月2日在海伦市万力热电第七供热工地当焊工,欠我6720元工资未付。51.被害人钟某甲的陈述,证实我于2015年6月7日至2015年12月6日在海伦市万力热电第七供热工地当焊工,欠我27530元工资未付。52.被害人纪某某的陈述,证实我于2015年6月18日至2015年10月2日在海伦市万力热电第七供热工地当焊工,欠我19388元工资未付。53.被害人洪某的陈述,证实我于2015年7月16日至2015年12月1日在海伦市万力热电第七供热工地当铆工,欠我20780元工资未付。54.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证实我于2015年10月13日至2015年11月24日在海伦市万力热电第七供热工地当焊工,欠我2060元工资未付。55.被害人王某丁的陈述,证实我于2015年10月24日至2015年12月2日在海伦市万力热电第七供热工地当焊工,欠我8080元工资未付。56.被害人李乙的陈述,证实我于2015年10月28日至2015年12月2日在海伦市万力热电第七供热工地当力工,我4964元工资未付。57.被害人信某的陈述,证实我于2015年10月23日至2015年12月2日在海伦市万力热电第七供热工地当铆工,欠我工资12324元未付。58.被害人齐某某的陈述,证实我于2015年11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在海伦市万力热电第七供热工地当起重工,欠我6118元工资未付。59.被害人迟某某的陈述,证实我于2015年11月2日至2015年11月30日在海伦市万力热电第七供热工地当焊工,欠我6040元工资未付。60.被害人孙某甲的陈述,证实我于2015年10月17日至2015年12月3日在海伦市万力热电第七供热工地当起重工,欠我9532元工资未付。61.被害人王某戊的陈述,证实我于2015年10月24日至2015年12月3日在海伦市万力热电第七供热工地当力工,欠我4800元工资未付。62.被害人郭某乙的陈述,证实我于2015年10月29日至2015年12月2日在海伦市万力热电第七供热工地当焊工,欠我6940元工资未付。63.被害人王某己的陈述,证实我于2015年10月13日至2015年12月4日在海伦市万力热电第七供热工地当焊工,欠我11500元工资未付。64.被害人孙某的陈述,证实我于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6日在海伦市万力热电第七供热工地当铁工,欠我36556元工资未付。65.被害人李某丁的陈述,证实我于2015年6月3日至2015年10月7日在海伦市万力热电第七供热工地当焊工,欠我14700元工资未付。66.被害人张某庚的陈述,证实我于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6日在海伦市万力热电第七供热工地当铆工,欠我34900元工资未付。67.被害人金某的陈述,证实我于2015年7月22日至2015年11月中旬在海伦市万力热电第七供热工地当焊工,欠我18580元工资未付。68.被害人赵某甲的陈述,证实我于2015年6月19日至2015年10月8日在海伦市万力热电第七供热工地当焊工,欠我19386元工资未付。69.被害人李丙的陈述,证实我于2015年7月19日至2015年9月25日在海伦市万力热电第七供热工地当焊工,是高某某雇的我,约定每天干10个小时200元,加班一个小时给20元,我一共干了53.5天,应给我工资10700元,我预支500元,还欠我10200元未付。70.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证实我于2015年5月份,因万力公司要安装两个往复式锅炉,我与总经理姜某商定安装两台锅炉总造价188万元。姜某让我找个国有的资质和我签合同,我通过朋友孔某某联系了李某某,李某某找到黑龙江省轻工建设总公司的经理孙某某,我挂靠到该公司。2015年6月2日我用该公司的名义与姜某签订锅炉安装合同,约定安装两台10**往复炉排热水锅炉,上煤、除渣按3台炉设计安装,我方负责包工,工期为2015年6月5日至9月30日,总工期为118天,合同总价为188万元等。工程造价是我让马某某和方某某经过实地考察后算出来的,耗材需要15万元,人工工资40人4个月150万元,我能赚20万元左右。在施工过程中,各项预算都超了,耗材花了20多万,人工最多时用了80人左右,干了6个月,我赔钱了。我包给马某24.5万元的活,马某也没有干完,正常他雇人的工资由我开,经过工人停工事件后,姜某直接给他的工人开了12万元左右的工资。海伦市劳动保障监察局找我,说马某欠手下的工人工资20多万元,让我支付农民工工资,无法给工人开资,然后我就跑了。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认罪、悔罪,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不符合本案案情及相关法律规定,不予采信。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3日起至2017年3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白永顺代理审判员 李大明人民陪审员 裴冬雪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闫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