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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881刑初27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王印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881刑初276号公诉机关盖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印,男,1963年出生,辽宁省盖州市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捕前住辽宁省盖州市。因故意伤害罪于1981年被盖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盗窃罪于2010年被盖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盗窃罪于2014年被盖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盗窃于2016年4月21日被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5月25日经盖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盖州市看守所。盖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盖检公刑诉(2016)2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印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盖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戴晓昕、代理检察员孔化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0日,被告人王印与徐某甲(行政拘留已执行)驾车窜至盖州市太阳升办事处合作村,将被害人徐某乙家塑料大棚旁两捆防水线盗走。经盖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价格为人民币312元。案发后,赃物返还被害人。2015年11月,被告人王印窜至盖州市太阳升办事处邵屯村赵某某家中,将屋内白酒、牡丹花字画、小人书等物品盗走。经盖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白酒价格为人民币350元。案发后,赃物返还被害人。2016年2月8日,被告人王印窜至盖州市西海办事处某某超市内,将该超市内电脑、机箱等物品盗走。经盖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脑价格为人民币450元。案发后,电脑返还被害人。2016年3月17日,被告人王印窜至盖州市团山办事处北海名城门市某某海鲜烧烤店,将店内白酒、电脑显示器、监控硬盘录像机盗走。经盖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监控硬盘盒价格为人民币150元。案发后,监控硬盘盒返还被害人。被告人王印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印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赵某某、陈某甲、徐某乙、陈某乙陈述、证人徐某甲、郭某某等人证言、扣押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盖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印二次因盗窃被判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盗窃罪,考虑其主观恶性较深,又系累犯,应予从重处罚。在庭审中被告人王印能如实供认犯罪,考虑赃物已返还,可酌予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1日起至2017年9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兰天华审判员  刘 巍审判员  那丽芝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白明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