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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6民初142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侯佩军与韩士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佩军,韩士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26民初1420号原告侯佩军,住巴彦县。被告韩士伟,住巴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侯佩军与被告韩士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侯佩军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佩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佩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2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侯佩军负担。审判员  何玉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鞠鸿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