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26民初142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侯佩军与韩士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佩军,韩士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26民初1420号原告侯佩军,住巴彦县。被告韩士伟,住巴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侯佩军与被告韩士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侯佩军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佩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佩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2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侯佩军负担。审判员 何玉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鞠鸿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