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右法执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孟根与阿拉坦宝力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根,阿拉坦宝力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法执字第121号申请执行人孟根,女,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被执行人阿拉坦宝力格,男,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右民初字第2395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行局账户内,阿拉坦宝力格申请朝格图(2015)右法执字第989号执行款367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斯钦毕力格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太 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