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81民初104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向荣与被申请人邓洁成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荣,邓洁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81民初1045号申请人:向荣,男。被申请人:邓洁成,男。申请人向荣与被申请人邓洁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邓洁成的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邓洁成的银行存款80000元或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1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2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3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 勇人民陪审员 张师清人民陪审员 何 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刘思思 关注微信公众号“”